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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夫妻之綜合所得稅可由夫或妻向其戶籍所在地辦理合併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3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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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為所得稅法第15條所明定,綜合所得稅可合併由夫或妻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