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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分支機構無法取具當地政府所得額證明得按比例扣抵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3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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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航空公司在泰國及菲律賓之分支機構向當地政府繳納之所得稅,因係就其營業收入分別逕按1%及2.5%之稅率核課,致無從取具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所得額證明文件,為顧及困難,可按每年度各該國外分支機構之營業收入占該公司全年度營業總收入之比例,就該公司全部所得額計算各該國外分支機構之所得額,以核計同法(編者註: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有關國外所得來源國所得稅扣抵該公司應納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