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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公告現值申報後權利人再以超過價格申報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0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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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購土地實際價格縱係超過該土地移轉時之公告現值,惟既經納稅義務人及權利人共同以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現值,稽徵機關自應據以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權利人事後請求納稅義務人以「實際買賣價格」為申報移轉現值,更正原已申報之移轉現值為納稅義務人拒絕時,此為雙方之約定事項,稅法尚無強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