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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用地於註銷工廠登記時未申報其後出租不得繼續適用特別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236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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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原經核准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嗣經查獲該土地上所設公司之工廠登記證已被註銷,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涉嫌違章疑義案。説明:二、本部81年8月21日台財稅第810303719函釋之案情略為:○公司於77年2月經註銷工廠登記證後,將原廠地出租△公司,△公司旋利用該廠地取得工廠設立許可,並於77年6月取得工廠登記證。本部考量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工廠登記證雖經註銷,惟承租人於同一年(期)內,即利用原廠地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設立許可及工廠登記證,故准予繼續適用工業用地。三、甲公司所有土地,原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經查獲於78年間公司歇業已註銷工廠登記證,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申報,迨至80年始出租予乙公司使用,核其情形與本部前述81年函釋之案情有別,應無該函有關准「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