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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3 18: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取得土地後補徵前業主原免稅款完納前再行申報移轉應准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300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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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申報移轉土地與公司,可否准予受理案,該土地既經由君依法登記取得,其於補徵前業主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未完納前再行移轉,尚無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規定之適用。(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