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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取得土地後補徵前業主原免稅款完納前再行申報移轉應准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300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君申報移轉土地與
○
公司,可否准予受理案,該土地既經由君依法登記取得,其於補徵前業主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未完納前再行移轉,尚無土地稅法第
51
條第1
項不得辦理移轉登記規定之適用
。(
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