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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旅遊業撥付在臺分公司提供服務之款項屬其營業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3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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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國外旅遊服務在臺設立分公司,為該國外總公司在我國境內辦理旅遊業務有關之監督、連絡、通訊及協調等工作,因此類工作,實係為外國觀光人士來臺旅遊所提供服務之一部分,故國外旅遊業撥付其在臺分公司之款項,應為該公司在臺分公司之營業收入,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