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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09: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拍賣之不動產再行移轉縱拍定前欠稅未繳仍准辦理移轉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3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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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0條(編者註:現為「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0點)規定,買受人承購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應依照法院核發之移轉證明書辦理登記,免附完稅證明。準此,買受人再行移轉時,該不動產於拍賣前所欠繳之房地稅縱未繳清,仍應准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