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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拍賣之不動產再行移轉縱拍定前欠稅未繳仍准辦理移轉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3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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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照「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0條(編者註:現為「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0點)規定,買受人承購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應依照法院核發之移轉證明書辦理登記,免附完稅證明。準此,買受人再行移轉時,該不動產於拍賣前所欠繳之房地稅縱未繳清,仍應准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