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汽車製造廠或汽車裝配廠所產銷之汽車,裝置冷暖氣機或音響出廠者,自81年元月1日起應按整車價格(包括冷暖氣機及音響)計課貨物稅。說明:二、汽車製造廠或汽車裝配廠所產之汽車,其所使用之冷暖氣機或音響,自即日起可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辦理免稅採購。三、汽車不裝置冷暖氣機及音響出廠,於廠外設廠再加裝冷暖氣機及音響銷售者,該裝配工廠應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就裝有冷暖氣機及音響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四、汽車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委託加裝冷暖氣機、音響出廠者,應依貨物稅條例第15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