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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代理外商在臺銷售物品之所得屬我國境內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5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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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司代理丹麥商○○在臺銷售船用油漆,不論係銷售予我國國際運輸事業或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所屬船舶,均屬在我境內發生之營業收入,應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