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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夫妻訂定贈與契約於離婚後逾期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不課徵土增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588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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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訂定贈與契約,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除經查明該贈與契約有倒填日期,非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訂定者外,仍應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