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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轉播車車身出廠後另加特殊裝置仍應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10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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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稅車輛或底盤加裝設備其價格在5,000元(編者註:自82/10/01起調高為7,000元)以上者,應予補稅,前經本部67台財稅第33715號函規定在案。本案ÍÍ電視公司以ÍÍ牌底盤委託打造電視轉播車車身,於出廠後,由該公司加裝駕駛室機房冷氣、發電機、轉播儀器設備,均屬其車身之一部分,應先就車身部分核價完稅出廠,並在完稅照上註明該車身如加裝機房冷氣、發電機、轉播儀器等設備,應補繳貨物稅後,始准請領車輛牌照。惟加裝之冷氣如為已課徵貨物稅者,依本部69台財稅第32585號函規定,應免予併入計課。(本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