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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8 21: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航運業在東南亞地區繳納之運費稅如為所得稅得取證扣抵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93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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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際航運事業在東南亞地區營運所繳納之運費稅,仍應按往例以營業費用認定;惟如納稅單位認為該項運費稅係屬所得稅,可請其提供該國之有關資料,以憑核辦。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