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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航運業在東南亞地區繳納之運費稅如為所得稅得取證扣抵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93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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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我國國際航運事業在東南亞地區營運所繳納之運費稅,仍應按往例以營業費用認定;惟如納稅單位認為該項運費稅係屬所得稅,可請其提供該國之有關資料,以憑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