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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移轉或設典時查欠僅以土地稅及工程受益費為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1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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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土地辦理移轉或設定典權,稽徵機關於查欠時,應僅以該項土地有無欠繳土地稅及工程受益費為範圍,並不包括土地所有權人有無滯欠綜合所得稅。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時,應將所欠稅款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