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係總公司之分支機構,其在我國境內之盈餘應屬總公司盈餘之一部分,除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就其在我國境內之盈餘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無盈餘分配問題。至分公司之盈餘與總公司合併計算盈虧後,經股東會決議分配予股東,係屬總公司應否辦理扣繳所得稅之問題,在我國境內之分公司應毋庸扣繳稅款。說明:二、本件經函准經濟部75年12月24日經(75)商第56889號函意見略以: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分公司之累積盈餘,依其性質係屬其國外本公司股東權益之一部分,自應與本公司合併計算盈虧,尚不得單就分公司之盈餘予以決議分配。至分公司盈餘與本公司合併計算盈虧後,經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其發放股利所需資金來源,是否可由在我國境內分公司之盈餘撥付,係屬該公司內部行為,公司法並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