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打造冷氣客車其冷氣機與車身應分別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58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二、裝有冷氣機之客車,應行課徵貨物稅事項,茲規定如次:(一)打造車身工廠接受客戶委託打造裝有冷氣機之客車,其冷氣機應於進口或出廠時完納貨物稅,打造車身完竣出廠時,稽徵機關僅就車身部分單獨核價課稅。三、汽車所裝之應稅音響,應行課徵貨物稅事項,與裝置之冷氣機性質相同,應同時依照前項冷氣機課徵原則辦理。(本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廢止本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