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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託打造冷氣客車其冷氣機與車身應分別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58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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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裝有冷氣機之客車,應行課徵貨物稅事項,茲規定如次:(一)打造車身工廠接受客戶委託打造裝有冷氣機之客車,其冷氣機應於進口或出廠時完納貨物稅,打造車身完竣出廠時,稽徵機關僅就車身部分單獨核價課稅。三、汽車所裝之應稅音響,應行課徵貨物稅事項,與裝置之冷氣機性質相同,應同時依照前項冷氣機課徵原則辦理。(本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