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宅社區之商業服務設施等非供住宅使用不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303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國民住宅社區內興建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雖屬國宅用地上興建之設施,惟其既非以住宅使用為目的,於房屋空置期間縱未出租供營業使用,仍無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