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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符合當地地方政府之要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03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有關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所稱之「當地地方政府」係指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抑或指該法人所有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一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
台(
90
)內地字第
8918319
號函略以:「
本案高○所有土地於
申報贈與財團法人○基金會時,該法人章程
已明訂『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捐贈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應符合上開法條意旨。」本部同意該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