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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宿舍實際供勞工或攜眷居住之土地部分准按特別稅率計徵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14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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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土地興建勞工宿舍,其第4層已空置數年,其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應不得適用千分之二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惟同址第3層一戶已供勞工宿舍使用,不論該一戶之勞工宿舍供勞工本人或勞工攜眷居住,可就該層一戶之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准按千分之二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