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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已稅車輛加裝為瓦斯車其加裝設備之價格超過7,000元者應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035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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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以已稅車輛加裝為瓦斯車,其加裝設備之價格超過新台幣7,000元以上者,應依法補徵貨物稅。說明:二、依本部67台財稅第33715號函及82台財稅第821498171號函規定,使用已稅車輛加裝設備,其加裝價格超過新台幣7,000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本案以已稅車輛加裝為瓦斯車,如合於課稅條件者,自應按其加裝設備之價格核實課稅。至於汽車貨物稅係按車輛價格計算,其零組件非屬課稅範圍,尚無減免稅問題。(本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