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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夫妻離婚依協議或法院判決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不課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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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