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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夫妻離婚依協議或法院判決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不課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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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