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法所稱企業及公營事業之定義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18183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二、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所稱企業,指任何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凡公司暨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皆屬之。三、上揭條項所稱公營事業,係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2條規定之左列各項事業:(一)政府獨資經營之事業。(二)各級政府合營之事業。(三)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四)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而政府資本超過50%以上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