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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局專供緊急救護用之救護機車可比照救護車免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119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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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貴局規劃設置之救護機車,如車上附有固定救護器材之特殊裝置,漆明救護機車並取得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救護機車證明文件者,可比照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3項第2款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之規定,免徵貨物稅。惟該救護機車屬進口者,應逐案向本部賦稅署申辦,屬國內產製者,應逐案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