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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動輔助自行車廠商應取具審驗合格證明憑以核定徵免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36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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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交通部90/06/22交路90字第006881號函規定,有關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事宜,該部業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自行車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請全面清查輔導產製該等電動輔助自行車之產製廠商,依照規定向該中心申請型式審驗,並取具交通部核發之審驗合格證明,俾據以核定徵免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