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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9 21: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油助力車核屬應稅機車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2413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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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公司產製以汽油為燃料之「汽油助力車」,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機車,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經函准交通部交路88字第005238號函復略以:「本案車輛以汽油為燃料,與國家標準CNS 14126電動輔助自行車不同:依檢附之資料顯示其引擎汽缸排氣量小於50立方公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第6款第2目之規定,係屬輕型機器腳踏車,應依相關規定審查及登檢合格後,始得領照行駛。」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應稅貨物。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