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油助力車核屬應稅機車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2413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
Í
Í
公司產製以汽油為燃料之「汽油助力車」,核屬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機車,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經函准交通部
交路
88
字第
005238
號函復略以:「本案車輛以汽油為燃料,與國家標準
CNS 14126
電動輔助自行車不同:依檢附之資料顯示其引擎汽缸排氣量小於
50
立方公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
條第
6
款第
2
目之規定,係屬輕型機器腳踏車,應依相關規定審查及登檢合格後,始得領照行駛。」核屬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應稅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