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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機車引擎零配件未能裝配成車尚無需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450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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ÍÍ公司報運進口MOTORCYCLE'S PARTS(引擎ENGINE)乙批共4部,經查驗實到貨物,雖有完整引擎(ENGINE ASSEMBLY)及其他零配件,惟尚缺車架、油箱、前叉、把手、輪胎等配件,而未能裝配成整車,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規定之機車,無需課徵貨物稅。但海關應將該項進口引擎等資料通報所在地稽徵機關追蹤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