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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供村里長處理事務及推行政令之事務費春節加發部分非屬課稅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231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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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事務費春節加發部分,如屬供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及推行政令之用,同意比照本部75年10月14日台財稅第7571030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依財政部110/10/27台財稅字第11004662190號令,本函令未編入110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1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