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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人受贈土地時建物無償供他人使用縱事後追溯訂約仍不予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05577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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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意旨,捐贈之土地應供受贈之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始有免稅規定之適用。本案土地縱經
○
育幼院與房屋使用人訂立租約,並追溯自受贈土地時即取得土地收益,惟受贈土地並非供該育幼院所使用,仍與免稅規定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