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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11: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領照行駛公共道路之越野機車仍應依法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60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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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縣體育會機車越野委員會會員購買進口零組件,自行裝配成越野機車自用,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機車類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19款第2目(編者註:現行貨物稅條例係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課稅範圍為:「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本案越野機車雖不請領牌照及行駛公共道路,但上開法條並無免稅規定,應依法課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