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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領照行駛公共道路之越野機車仍應依法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609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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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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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體育會機車越野委員會會員購買進口零組件,自行裝配成越野機車自用,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機車類依貨物稅條例第
4
條第
1
項
19
款第
2
目(編者註:現行貨物稅條例係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其課稅範圍為:「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本案越野機車雖不請領牌照及行駛公共道路,但上開法條並無免稅規定,應依法課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