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捐贈土地供私立學校使用者,除應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各款規定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後段規定,該私立學校尚須係依照私立學校法之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者,始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本案財團法人私立○幼稚園受贈土地,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經函准教育部83年3月17日台(83)國013848號函略以:經查幼稚園之核准設立係依據「幼稚教育法」(編者註:現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準此,該幼稚園既係依幼稚教育法規定核准設立,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學校仍屬有別,其受贈土地即無法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