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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將整部機車拆解為零組件進口者仍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6368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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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公司將整台新機車拆解為零組件整部裝箱進口,核屬行為時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19款第2目(編者註:現行貨物稅條例係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規定之應稅貨物,依法應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行為時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19款第2目規定,機車課徵貨物稅之範圍,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本案ÍÍ公司為達到順利自限制地區(日本)進口機車之目的,將整台新機車拆解為零組件後就該可組合之整部機車裝運進口之行為,自非單純進口機車零組件而係進口機車,貴司署既認定不論退運與否,均應依海關緝私條例辦理,依上開行為時貨物稅條例規定,自應依法課徵貨物稅,以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