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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認定以審核基準日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14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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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長子於審核基準日既未成年,仍應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之規定(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