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認定以審核基準日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14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君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長子於審核基準日既未成年,仍應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之規定
。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