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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財產運用於非屬短期票券發生之收入分配予受益人之扣繳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0813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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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成立之信託,其財產運用於非屬短期票券發生之收入,於分配予受益證券受益人時應按6%扣繳稅款分離課稅(編者註:自起,個人已改按10%分離課稅,營利事業則改採合併計稅);其以受託機構為納稅義務人之已扣繳稅款,得由受託機構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說明:二、資產基礎證券ABSAsset Backed Securities)退稅之作業:特殊目的信託受託人分配利息所得時,應按6%扣繳稅款分離課稅,嗣後再由受託機構以年為結算基礎,定期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扣繳稅款。三、資產基礎商業本票ABCPAsset Backed Commercial Paper)退稅之作業:信託財產發生之收益於實際分配時,以集中保管機構為扣繳義務人,按6%扣繳稅款分離課稅,嗣後再由受託機構定期(如:按發行期間)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