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實際係為私立學校、宗教團體(寺廟、教會、教堂)宗祠等團體所取得,而於登記時未註明係為該團體所取得者,其於將該不動產變更登記為該團體所有時,經會商處理原則如下:(一)私立學校、寺廟、教會(堂)、宗祠等團體所取得之不動產,雖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但自始即供該私立學校、寺廟、教會(堂)、宗祠等團體所使用,並經教育部或內政部證明其取得不動產之資金確為該團體所支付,或以私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有公開之文件記錄資料可認定該私人為該團體之關係人,並係以該團體之基金或資金為該團體所取得者,准以「更名登記」方式變更登記為該私立學校、寺廟、教會(堂)、宗祠等團體所有,免徵(編者註:其實質意義應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三)私立學校、寺廟、教會(堂)宗祠等團體,依上述「更名登記」方式登記所有權之不動產土地,如再次移轉他人時,應以更名登記前該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基礎,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105.10.26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局部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