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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拆除違建用汽車仍應照章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0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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ÍÍ市警察局向ÍÍ公司購買拆除違建用汽車,核非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工程車,亦非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之車輛,不符合免徵貨物稅之規定,仍應依照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9款第1目(編者註: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課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