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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4 00: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局部移轉其未移轉部分可繼續記存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1744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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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經合併後事業再移轉該土地部分持分時,其應一併繳納之原記存土地增值稅,得僅就該移轉土地之持分比例一併繳納,其餘未移轉部分,准予繼續記存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