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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局部移轉其未移轉部分可繼續記存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1744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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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經合併後事業再移轉該土地部分持分時,其應一併繳納之原記存土地增值稅,得僅就該移轉土地之持分比例一併繳納,其餘未移轉部分,准予繼續記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