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ÍÍ縣環境保護局購置之廢車處理夾吊車及運送卡車,核非屬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條第2款(編者註: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3項第2款)規定之免稅車輛,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說明: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條第2款規定,係指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而言。本案ÍÍ縣環境保護局購置之廢車處理夾吊車及運送卡車,係供夾吊廢棄車輛及運送使用,且行車執照亦記載為普通自用大貨車,非屬上開條文規定之免稅車輛,無免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