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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按公告現值售與需地機關申報時應檢附之文件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8193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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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編者註:已改按徵收補償地價)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應由需地機關於會同原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附價購土地之契約書及該土地為依法得徵收之法令依據,向稅捐機關申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