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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地更正編定補徵原免徵稅額其核課期間自核課權成立之日起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0671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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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後,嗣再申請更正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於向出售人補徵原免徵稅額時,其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之起算,應自核課權成立之日(即申請更正編定之日)起算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修正本函如下:土地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後,嗣再申請更正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於向出售人補徵原免徵稅額時,其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之起算,應自核課權可行使之日,即申請更正編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