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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日據時期不動產繼承案件可逕辦協議分割並免納增值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02432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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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不動產繼承案件可否逕辦協議分割為各別所有,及應否繳納土地增值稅一案,請依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結論辦理。(財政部台財稅第840243281號函)

附件:內政部台(84)內地字第8474679號函

會議結論:日據時期遺產繼承案件,依「臺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處理要點」規定得申請更正登記,亦得以繼承登記案件辦理,如繼承人欲申辦分割繼承登記,得以分割繼承協議書逕辦協議分割繼承登記,並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其登記原因以「分割繼承」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