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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部分共有人申報移轉應繳清全部稅款後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4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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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或第6項規定,由部分共有人或同意調解之共有人申報土地現值,稽徵機關應予受理。惟申報人應負責繳清全部共有土地增值稅,始得據以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