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同一筆土地,部分面積應課徵地價稅、部分面積符合免稅規定者,該免稅部分之土地地價應否合併計入地價總額內計徵地價稅一案,仍請依本部76年8月19日台財稅第7622925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計算累進起點地價時,不包括免稅土地在內,故於核算納稅義務人之地價稅時,「免稅土地」之地價應自納稅義務人之地價總額中扣除,再按累進稅率及特別稅率計算稅額,而「減稅土地」係「減徵地價稅」,應在應納稅額中減除而非自納稅義務人之總地價中減除,二者性質不同;同一筆土地,部分面積依法應予免徵地價稅時,該免稅部分之土地地價仍應依上開函規定,免予合併計入地價總額內計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