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宗教團體之不動產係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者其辦理更名登記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02701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檢送內政部研商「寺廟等宗教團體以其資金取得之不動產,以住持、信徒、管理委員等自然人名義登記者,其更名登記事宜」會議紀錄乙份。
附件:內政部
84/05/11台(84)內地字第8474906號函
會議結論:二、寺廟等宗教團體於土地登記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前(編者註:已於84年7月12日發布修正9月1日施行)所取得之不動產,而以住持、信徒、管理委員等自然人名義登記,但自始即供該團體所使用,並經內政部證明其取得不動產之資金確為該團體所支付,或以私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有公開之文件記錄資料可認定該私人為該團體之關係人,並係該團體之基金或資金為該團體所取得者,准以「更名登記」方式變更登記為該團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