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台灣光復後接收土地補辦登記無任何補償者無增值稅問題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8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縣○○鎮公所於台灣省光復後代表政府接收該鎮○○地號土地,漏未辦理徵收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訴經法院引用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第
1242
號判例,判決被告等應移轉登記其所有權與
××
鎮公所。依判決理由所述,台灣光復後該鎮公所接收之土地,不經登記仍取得所有權,補辦登記時既無任何補償,應無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